2011年4月20日星期三

孰是孰非

参见本文:http://www.ifanr.com/38545

咋一看,资方似乎有道理 - 作者事先已经知道并无收益但是依然撰稿,他们收获了名望。因此Huffington认为作者们没有理由提出利益要求。但是仔细一想,这个说法也并不见得完全站得住脚,就像我们现在会认为很多霸王条款虽然事先声明了,但是不意味这个些款就能受到法律的保护。

如果以我个人的意愿来判决,倒是支持作者多一点。其精神有点像现在的保障制度,这样感觉更和谐一些。当然,利益如何分配的依据是一个问题。

从这个角度来说,项公司使用其他人免费发布的代码进行商业盈利,似乎也应该支付一定的利益。但是这个恐怕就更难说清楚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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